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