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3日)上午荆州市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视频会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在荆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
2、荆州高新区,即太湖港管理区范围。
3、乡镇镇区,即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4、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包括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实行村民自治,按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文明乡风。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严禁在禁放区内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经营点。
(三)除经公安机关许可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记者:董浩 编辑:佘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