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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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有效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禁毒办联合下发的《湖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鄂公通【2018】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市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委、监委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三)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四)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制造、加工毒品;

(四)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六)非法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制造毒品;

(七)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未经灭活);

(八)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其举报内容更为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一)举报一般涉毒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违法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或决定社区戒毒的,每处罚1人奖励300元,决定社区戒毒同时处以行政拘留的,不重复奖励;对违法嫌疑人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强戒1人奖励1500元。

(二)举报一般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打击处理一人奖励2000元(以刑事拘留证或逮捕证为依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强戒的,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涉毒刑事案件为3人以上团伙案件或者查获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可卡因千克以上,查获毒品鸦片、大麻20千克以上的,另奖励2000-3000元。

(四)举报特大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确立为省目标案件的,另奖励5000元,被确立为部目标案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五)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5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2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抓获1人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由办案单位按照程序具体办理奖金兑现。

第十二条  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附件1),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附件2),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市禁毒办审批,并在破案或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办案人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凭证》(附件3),并注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的,也可以用代号或化名替代。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由办案单位具体办理奖金兑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案人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办负责解释。 

洪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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